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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我校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桂教财务〔20191)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具有我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在校园内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确保安全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作领导小组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度建设、条件保障、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任务负责协调学校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科研、后勤管理处团委等部门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学校相关直属部门、二级学院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用工部门(学院)要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确定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工部门(学院)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配合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协助做好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督促各用工部门(学院)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应按照规定先对其进行教育,经教育不改的,则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学院)是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的责任单位,其具体职责是:

(一)合理设置本部门(学院)的勤工助学岗位;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的招聘和录用;

(四)负责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培训、教育、管理、考核;

(五)负责本部门(学院)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考勤和报酬申报。


第四章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  设岗原则:

(一)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以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班主任助理校园公共服务助理等为主。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危险性的、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也不得占用学生上课和考试时间从事勤工助学工作。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三)勤工助学岗位应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开展勤工助学工作,不能替代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不得以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或活动替代属于部门(学院)员工的本职工作、创收劳动、学生公益劳动、专业劳动和属于教学环节的劳动

第十三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临时岗位设置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第十四条 固定岗位分为AC两类岗位。临时岗位为B岗。

(一)固定岗位A岗:按工时算工资,每小时12元,每月不超过40小时,每月工资不超过480元;

(二)固定岗位C岗:全职岗位,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三)临时岗位B:按工时算工资,每小时12元。

第十五条 用工部门(学院)需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须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审批。固定岗位设置应在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初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年岗位设置申请计划,需设置临时岗位的,应提前3天提出申请;寒、暑假需设置假期岗位,应在放假前3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固定岗位所安排的学生以1学年为限,每学年开学初重新审定安排1次。临时性岗位根据需要,临时安排人员。假期岗位在放假前确定。


第五章  上岗条件、工作原则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实行岗位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谁设岗、谁管理、谁监督、谁负责原则。

第十八条  学生上岗基本条件

(一)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有上进心,学习努力,艰苦朴素,生活节俭,自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组织和安排。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二十  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1学生。特殊情况下一个固定勤工助学岗位可由多名学生共同参加,按照实际考勤发放酬金,但不能突破本部门(学院)本岗位应支付的酬金总数。每学生原则上只能从事一个固定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确实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且学有余力的,可一人双岗。


第六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  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从学校助困资助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每小时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人民币

第二十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校助困资助经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如用工部门(学院)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私自安排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的,其劳动报酬由用工部门(学院)支付。如出现责任,由用工部门(学院)或个人负责。

第二十 每月底,由用工部门(学院)在本部门(学院)范围内公示勤工助学实际考勤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部门(学院)负责人审核《学生勤工助学校内固定岗位工作记录本》及工资发放表并签字后,于次月3日之前,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于次月上旬统一制作工资单,交财务处核对并报学校领导审批后,按月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


 


第二十  对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用工部门(学院),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假冒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性活动,违者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其进行教育引导,经教育不改的可以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

(一)经用工部门(学院)岗位考核不合格者;

(二)不服从岗位安排者;

(三)旷工屡教不改者;

(四)大吃大喝,挥霍浪费者;

(五)未经学校批准拖欠学费者。


第八章


第二十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南职院字〔2010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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