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补助(以下简称“学费补助”)用于资助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习,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竞争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二章 资助范围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通过高职对口中职自主招生、高职单独招生、普通高考等升入我校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学籍高职高专学生。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四条 学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学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升入高等学校就读,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抽烟等)。必须是认定学年学校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优先享受补助:
(一)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
(五)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学生;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八)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
(九)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学生。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七条 学费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提出本校认定学年学费补助获助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于12月31日前将学费补助一次性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十条 相关事项:
(一)学校要通过银行将学费补助直接转入受助学生个人银行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不得直接用于抵扣学生应缴纳的学费。
(二)同一学年内,获得学费补助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三)学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费补助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学费补助资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享受学费补助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享受学费补助资格,停止未发放的学费补助,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学费补助。
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
2.被发现或举报隐瞒实际家庭情况或品行恶劣、生活奢侈的;
3.退学、休学的。
(五)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获得学费补助的学生要把补助金用在改善学习和基本生活条件上,不得用于铺张浪费,请客吃喝和奢侈消费, 对违反者要进行教育引导。
(七)获得学费补助的学生,应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参加义务服务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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