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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特别优秀,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1.评比学年加权成绩排名与第二课堂成绩单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10%,且没有补考与重修记录。

2.评比学年加权成绩与第二课堂成绩单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10%之后,但在前30%;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科学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或某些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提出本校评比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20日前完成评审。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后,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12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将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及时颁发给学生。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八条 相关事项: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三)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积极参加学生资助宣传大使志愿服务活动,并在学习成绩、社会实践、创新创造、综合素质等方面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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