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作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发布时间 :2022-06-2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我校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19〕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二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含对口、单招)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认真,热爱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校内各项活动。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比学年按要求完成规定学分,成绩加权平均分达75分以上,所有单科成绩均在70分以上,第二课堂成绩单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且没有补考与重修记录;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必须是认定学年学校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予参评:
(一)购买超出学习及生活所需的高价台式或笔记本电脑、高价手机、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二)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较高;
(三)公共场合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四)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五)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六)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学生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各二级学院开展评审相关工作,提出本校评比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待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学生个人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相关事项
第九条 相关事项:
(一)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二)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按照《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志愿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参加义务服务活动,并在学习成绩、励志奋斗、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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